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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保险公司:
  现将沪府发〖1995〗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在实施过程中需明确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根据《通知》规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经办养
老保险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从1995年2月1日起,其中国职工的养老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经办和管理。签于目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各区、县保险公司自1995年3月1日不再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再受理办理离退休手续和给付补偿金申请,同时停止对有离退休职工的企业结算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工作;在3月1日前,各保险公司应主动与各投保单位结清按规定支付的养老、医疗、补偿金等各项给付和划转款项。自3月1日起发生的养老、医疗、补偿金等款项缴付的事宜,均由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

  二、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需办理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手续的,应严
格按沪社保业一(93)35号《关于制止不符合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职工提前退休的通知》和沪劳保发(94)3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自文到之日起,各区、县保险公司不再受理投保单位提出的丧劳提前退休养老申请。

  三、 关于养老保险业务的转移工作由各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各区、县保险公司具体承办,并于1995年3月10日前结束。具体步骤为:
  1. 各区、县保险公司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移送一份投保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部门和联系人清单、
  2. 各区、县保险公司应提供每一投保单位的移交文件(含被保险人清单),由各保险公司及领导盖公、私章;受理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及领导应在文件上加盖公、私章;文件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

  四、 各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保险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通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的养老保险交接工作,保证养老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