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本市自2003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2003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不超过各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企业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本人和单位按各7%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申请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一般不低于5%)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的条件,并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
本市自2003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1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2年月平均工资。
当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当年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实际发放工资收入的月份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三、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
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见下表:
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14% 12% 10%
缴存额上限 682元 584元 486元
缴存额下限 136元 116元 98元
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974元的,单位应按本单位执行的缴存比例为职工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974元(含974元)的,单位应按本单位执行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应为职工按不低于50元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可不缴存。
2003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为780元。
四、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
五、单位在核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应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各单位到所在地建行区(县)支行进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应携带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和基数调整资料,交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区、县公积金中心查验通过。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统 计 局
2003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