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疾病释义
根据保险公司十七种疾病变更通知及有关条款规定,现将十七种疾病减至下列十种疾病并注释如下:
恶性肿瘤:
身体组织细胞发生异型性增生变化,最终导致器官功能衰竭。
心肌梗塞:
心肌缺血性坏死,心电图异常改变,Q波及ST-T波改变。
白血病:
血细胞的恶性病变,骨髓和血液中出现白血病细胞。
肝硬化:
肝实质细胞广泛破坏、变性、坏死和再生,纤维组织增生,以致正常肝结构紊乱。
脑血管疾病:
脑部血管疾病,常见脑出血、脑血栓、脑栓塞、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腔隙性脑梗。
再生障碍性贫血:
由于药物、化学品等因素损害骨髓造血组织,造成血细胞三系降低。
精神病及精神分裂症:
情感、行为、思维之间互不协调、精神活动脱离现实环境,需有精神科医生诊断、精神中心就诊。
特定传染病:
法定传染病发生暴发疫情情况(甲、乙类)。
艾滋病:
后天性免役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性病:
发生于生殖器官的疾病,如梅毒、淋病、尖锐性湿疣、支原体、衣原体阳性的尿道炎等。
二、十二种重大疾病相关注释
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①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②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③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它手术不包括在内。
3、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①植物人状态。
②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③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④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5、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①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②原位癌。
③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6、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8、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9、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机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肝脏急剧缩小;
②肝细胞严重损坏;
③肝功能急剧退化;
④肝性脑病。
10、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11、心脏瓣膜置换术:指因瓣膜疾患行置换手术。
12、帕金森氏病:经市级医院确诊,丧失工作能力,生活基本不能自理。
三、先天性疾病相关注释
指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者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者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者功能上呈现异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