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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起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全面使用
 

问:为什么要实行《就医记录册》制度?
答:本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后,给参保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带来很大便利,但由于参保人员可自由选择医院就医,分别使用各医院的门诊病史,使经治医师难以了解、掌握其他医院的诊疗情况,容易出现重复检查、重复用药,增加了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负担和医保基金支出。为了保持参保人
员医疗连续性,避免重复检查、用药,减少浪费,决定实行《就医记录册》制度。

问:哪些参保人员需领用《就医记录册》?
答:领取《就医记录册》的参保人员是: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参保人员;-参加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个保)的人员中,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以及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在职职工。

问:参保人员如何领取《就医记录册》?
答:城保参保人员,由其工作单位向所属的市、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领取,再由工作单位发给本人;个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办理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登记时,向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领取;个保在职人 员中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
时,向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领取。

问:属于单位发放《就医记录册》的人员,未领到如何办?
答:参保人员可先向工作单位问询,如单位已经领到但还未及时发到本人的,参 保人员可以到单位领取;如单位没有领到,或者工作单位已经撤消、变更的,参保人员可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查询或领取。

问:原来已经领用《就医记录册》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
答:2002年7月起本市已在部分参保人员中试用《就医记录册》,已经领取和使用《就医记录册》的参保人员,继续使用原《就医记录册》,不需要更换新的《就医记录册》。在原《就医记录册》用完或者损坏、遗失后,再领用新的《就医记录册》。

问:参保人员如何使用《就医记录册》?
答: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或门诊大病医疗时,必须携带《就医记录册》,与《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同时使用。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应先将《就医记录册》交挂号处核验,由工作人员在《就医记录册》上记录医院名称、就医日期;再交经治医师记录诊疗内容;并在每次结算医疗费用时交记帐窗口核对。?应当使用而未使用《就医记录册》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定点医院不予记帐,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问:参保人员急诊因故未带《就医记录册》的,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院急诊时因故未带《就医记录册》的,由医院在《记录册附页》上记录诊疗内容,急诊医疗费先由本人自付现金,事后凭《就医记录册》、《记录册附页》、《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以及急诊医疗费收据,到邻近的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报销。

问:参保人员的《就医记录册》用完后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的《就医记录册》用完后,或者《就医记录册》剩余页数不够一次就医记录的,可到邻近的医疗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换领。换领新的《就医记录册》后,原《就医记录册》可由个人保存,但已经作废,不能继续使用。就医时,必须使用新的《就医记录册》。

问:参保人员的《就医记录册》遗失、损坏后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的《就医记录册》遗失、损坏后,可到邻近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
心申请补领、换领。

问:对《就医记录册》的保管和使用,还有哪些规定?
答:à《就医记录册》由个人妥善保管,涂改、撕页的《就医记录册》不能使用,必须到医疗保险事务中心重新申领。
á《就医记录册》不得借给他人使用,否则,所造成的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和其他后果,由参保职工本人负责。 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对有关医疗费用情况进行调查时,参保人员应当配合,主动出示《就医记录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