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结合本公司推出的《中国员工团体综合保障计划》,特拟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释义
独生子女:是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婚生独生子女。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凡以团体形式参加《中国员工团体综合保障计划》,选择B类独生子女保障项目并已办理《子女医疗证》且参保单位已经缴费的中国员工,均属本办法的适用对象。
第三条 保障范围
凡适用对象的独生子女的门急诊、住院费用,以及适用对象的独生子女的托费,均属于本办法的保障范围。
第四条 医疗费理赔特别声明
1、就诊范围:中国大陆境内。
2、就诊指定医院:凡医保范围的定点公立医院(住院不含一级医院、联合病房)均可就诊。
3、医疗费给付标准:被保障中国员工的独生子女(16周岁以下)因门急诊、住院发生的诊疗费、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材料费,给付符合上海城保医保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的50%。住院期间少儿基金已支付的费用,不重复给付。先天性疾病每一保障年度,最高给付人民币10,000元。
4、门急诊药量:急性疾病三天,慢性疾病十四天,特殊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三十天,超过规定药量费用不予给付。
5、各种化验:疾病性检查,申请理赔时应将检验报告附上,一次门诊各类化验检查合计超过500元,应在医生诊断建议后先与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联系填写申请单。
6、处方配药:就诊医院处方只能在该医院药房配取,外配处方或自行购药,一律不予给付。
7、医疗收据遗失:收据原件遗失一律不可理赔,医院证明或收据复印件均无效。
第五条 托费理赔特别声明
须递交正规教育部门当月开据的托费收据原件,每月最高给付人民币50元。外地户籍中国员工托费收据金额小于人民币50元的,按实收数额给付。
第六条 保障金给付的申请
1、理赔所需资料:
1)申请理赔子女托费填写《独生子女托费保障申报单》,并附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和托费收据原件。
2)申请子女医疗费填写《独生子女医疗保障申报单》,并附《子女医疗证》复印件、收据原件及医疗费清单、病历封面及病史复印件、化验单、检查报告单。(高中生需附高中学生证复印件)
2、中国员工申请理赔,应将理赔所需资料全部送到所属的外服业务部或直接送到外服公司国际人才分公司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3、申请理赔期限:一般情况下,自发生就诊医疗费和(或)托费第二日起的60天内应申请理赔,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可跨年度理赔(次年2月28日截止)。
4、理赔起算日:以外服公司收到参保单位支付的参加保障费用之日起。
5、理赔失效日:参加保障的参保单位与外服公司签定的《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参保单位终止或解除中国员工聘用关系之日。
第七条 保障责任终止
本独生子女保障费由中国员工所服务的参保单位按月向外服公司支付,参保单位逾期超过60日未支付的,本保障责任终止。
第八条 不予理赔范围
1、 不属医保范围和本办法规定的医院就诊:
例:各类康复医院、联合诊所、中外合资医院、民办医院、私人诊所、特需(色)门诊及各类增设的服务项目、药房坐堂门诊,各级卫生防疫站等。
2、自理费用:
例: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卡工本费、出诊费、各类检查、治疗的特需费、加急费、特需门诊、特色门诊的医疗费(含诊疗费、化验检查费、手术和用药、治疗等费用)、就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住院费、观察费、护理费、保暖费、护工费、陪护费、煎药费、送药费、中药滋补膏方、手写发票等。
3、下列疾病和治疗的:
1)先天性疾病超过理赔限额部分。
2)儿保体检(验血费、口腔检查费、预防接种疫苗费),预防针(狂犬和流感、肝炎疫苗等所有疫苗)。
3)交通事故、自杀、医疗事故及其他意外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4)各种健美、整容、矫治、减肥、增胖、增高。
5)各种保健性按摩、推拿、音乐疗法、足部反射推拿。
6)非病理性的治疗:验光、配镜、义齿(含桩冠、套冠、安装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近视(屈光不正)检查治疗、斜视、远视、漂白牙、洗牙、洁齿、矫正牙齿、矫正鞋、雀斑、痤疮(粉刺、青春痘)、面部色素沉着(黄褐斑)、黑痣、白发、植发、穿耳孔、面膜、腋臭、口吃、斜视、植牙、口腔装畸、打鼾、平足、疤痕修复、各类元素、电介质测定、智力检测、发育迟缓(不良)、身材矮小、肥胖、多动症、心理、行为检测、评估、治疗,康复、功能锻炼等。
7)超过医保规定的《药品报销范围》以外的:各种营养滋补作用药,动物及动物脏器,中药材炮制的药酒,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部分中药材。
8)各种医疗咨询,心理咨询,医疗鉴定,康复医疗费,各类鉴定费、验伤费。
9)医保规定以外的检查治疗:临床基因扩增PCR,正电子扫描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高分辨多项显微镜(一滴血)、微电极导向立体定向治疗术,白癜疯植皮,LAKE治疗等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特殊腹腔镜手术,气功疗法、营养疗法等。
10)各种矫形、健美器具,如:拐杖、腰托、颈托、胃托、阴囊托、护腰、护膝、膝托、疝气带、按摩器、药垫、鞋垫、轮椅、血糖试纸、助听器、各种磁疗用品、眼镜、牵引器等。
11)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理赔的情形或者免责期内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免责期
新签约商社设30天免责期。
第十条 效力、解释和修改
本办法自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实行,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以前发生的独生子女费用,仍按照原办法理赔。
本办法由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国际人才分公司医疗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府发布新的办法与规定时,外服公司有权对有关内容及时修改,制订出新的实施办法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