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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保单位发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参保单位发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在参保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下,总体运行基本平稳。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同意的《关于本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的试行意见》,从2002年7月8日起,本市门急诊医疗费由地方附加保险基金部分支付的参保人员、享受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必须同时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以下简称《就医记录册》)挂号、诊疗及结算医疗费。
根据发放《就医记录册》的工作部署,现将参保单位发放《就医记录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时间
在2002年7月8日前,由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分两批将《就医记录册》发至各参保单位,再请参保单位发放到参保人员:
1、第一批《就医记录册》发放的对象为:2002年6月17日前,门急诊医疗费用已经由地方附加保险基金部分支付和已经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 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该部分参保人员使用的《就医记录册》由市医保局发至参保单位后,请各参保单位根据市医保局提供的发放名册,在2002年7月7日以前完成 发放工作。
为方便参保单位发放和参保人员使用识别,第一批发放的《就医记录册》封面上印有“2002年7月8日起门急诊就医必须随带和使用本记录册 ”字样(见附件一)。
2、第二批《就医记录册》发放的对象为:2002年5月31日以前已退休、但截止6月17日门急诊医疗费用不由地方附加保险基金部分支付或不进 行门诊大病医疗的退休人员。
该部分参保人员使用的《就医记录册》由市医保局发至参保单位后,请各参保单位根据市医保局提供的发放名册,及时发至参保人员。
第二批《就医记录册》发放的对象在2002年7月8日以后的门急诊、门诊大病就医时,需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告知并发给《领取、使用医疗 保险就医记录册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后才开始使用《就医记录册》,为方便参保单位发放和参保人员使用识别,第二批发放的 《就医记录册》封面上印有“本记录册备用,请妥善保管。何时开始使用由医院通知”字样(见附件二)。
二、其他事项
1、请参保单位根据市医保局提供的发放名册做好《就医记录册》的签领工作。对名册中已离开单位的在职职工,仍由原用人单位负责发放; 对名册中已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如死亡以及出国定居等)的人员,参保单位应在2002年7月10日至7月20日,将相关人员的信息及该《就医记 录册》编号登记造册后,送交至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
2、未发《就医记录册》的参保人员,在2002年7月8日以后的门急诊、门诊大病就医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发给《告知单》后到区县医保中心领 取,并按规定使用《就医记录册》。
3、参保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就医记录册》发放工作,根据市医保局的通知要求,认真布置和积极落实本单位发放工作的各项措施,指定专 门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就医记录册》的发放,配合做好实施《就医记录册》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为参保人员领取《就医记录册》提 供方便,确保在规定时间将《就医记录册》发放到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