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结合本公司推出的《中国员工团体综合保障计划》,特拟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凡以团体形式参加《中国员工团体综合保障计划》并选择B类重大疾病保障项目且参保单位已经缴费的中国员工,均属本办法的适用对象。
第二条 保障范围
适用对象发生本办法所列的十七种疾病和十二种重大疾病的,均属本办法的保障范围。
第三条 就诊范围
中国大陆境内。
第四条 就诊指定医院
1、门诊:医保范围的区级(二级)以上定点公立医院。
2、急诊:医保范围的街道(一级)以上定点公立医院
3、住院:医保范围的区级(二级)以上定点公立医院(不含联合病房)。
第五条 给付标准
1、十七种疾病给付标准:
给付符合上海城保医保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
2、十二种重大疾病补贴给付标准:
1)参加保障后初次身患十二种重大疾病,并经指定医院诊断确诊的,赔付人民币1万元。
2)参加保障后初次身患原发性恶性肿瘤,已获得赔付人民币1万元后,又被确诊为转移性恶性肿瘤的,可再赔付人民币1万元,最高赔付限额2万元。
第六条 申请理赔手续
1、中国员工申请赔付,可将齐全的理赔所需资料,送到所属的外服业务部或直接到外服公司国际人才分公司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2、理赔所需资料:
1)应填写《员工医疗保障申报单》。
2)收据原件及医疗费清单、病历(就医记录册)封面及病史复印件、化验单、检查报告单。
3)出院小结复印件(如果是住院治疗)。
4)申报十二种重大疾病补贴的应递交确诊医院的病理报告及出院诊断书原件。
第七条 特别声明
1、持卡就医:凡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者,门急诊或住院必须按当地医保规定,持社(医)保卡结帐。
2、新进员工住院:住院期间医保信息尚未开通的,只能理赔上海城保医保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
3、医疗收据遗失:收据原件遗失一律不可理赔,医院证明或收据复印件均无效。
4、多方投保:根据保险赔付损失补偿原则,赔款不能超过其实际赔付所受的损失。如果多方投保只能给付不足部分,对在其他公司已赔付的医疗费用外服公司不再重复给付。
5、理赔起算日:以外服公司收到参保单位支付的参加保障费用之日起。
6、理赔失效日:参加保障的参保单位与外服公司签定的《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参保单位终止或解除中国员工聘用关系之日。
7、本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费由中国员工所服务的参保单位按月向外服公司支付,参保单位逾期超过60日未支付的,本保障责任终止。
8、申请理赔期限:一般情况下,自发生就诊医疗费第二日起的60天内应申请理赔,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可跨年度理赔(次年2月28日截止)。
第八条 不予理赔范围
1、例:各类康复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办医院、家庭病房、外宾病房、贵宾病房、特需、特色等特殊病房的住院医疗费用。
2、 应当属于上海城保医保范围内统筹部分(未参加本市城保医保的参照本市医保城保)。
3、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理赔的情形或者免责期内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外地就诊理赔
1、出差到异地,只可理赔急诊住院费用。持卡员工应按照当地医保的有关规定,先做医疗费零星报销后再申请理赔。
2、外地已实施医保的,按当地医保规定的范围就诊并给付;如当地未实施医保的,按上海医保规定给付。
3、员工异地就诊的不予理赔。
4、参加上海社会医保缴纳、长期在异地工作并需在当地就诊的员工,应至所属外服业务部申请办理“在职职工就医关系转移”手续,办妥后,在异地所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费用,应按照医保的有规定,先做医疗费零星报销后再申请理赔。
第十条 免责期
新签约商社设30天免责期。
第十一条 效力、解释和修改
本办法自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实行,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以前发生的费用,仍按照原办法理赔。
本办法由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国际人才分公司医疗保障中心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府发布新的办法与规定时,外服公司有权对有关内容及时修改,制订出新的实施办法遵照执行。
附 录: 十七种疾病范围: 十二种重大疾病范围:
1) 恶性肿瘤; 1) 心肌梗塞
2) 心脏病(心功能不全2级以上) 2) 四肢瘫痪
3) 心肌梗塞 3) 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4) 白血病; 4) 重大器官移植;
5) 高血压病(2级以上) 5) 脑中风;
6) 肝硬化; 6) 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7) 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 7) 严重烧伤;
8) 脑血管疾病; 8) 暴发性肝炎;
9) 慢性肾脏疾病; 9) 主动脉手术;
10) 糖尿病; 10) 帕金森氏病;
11) 再生障碍性贫血; 11) 心脏瓣膜置换术;
12) 先天性疾病; 12) 恶性肿瘤
13) 尿毒症;
14) 精神病及精神分裂症;
15) 性病;
16) 特定传染病;
17) 艾滋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