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结合本公司推出的《中国员工团体综合保障计划》,特拟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凡以团体形式参加《中国员工团体综合保障计划》,选择B类住院补贴保障项目并且参保单位已经缴费的中国员工,均属本办法的适用对象。
第二条 保障范围
适用对象符合医保范围的区级(二级)以上定点公立医院(不含联合病房)内的住院治疗均属于本办法的保障范围。
第三条 特别声明
1、本保障参保费用计划有效期从中国员工上岗且参保单位开始支付首期保障费起生效,并至参加保障的参保单位与外服公司签定的《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参保单位终止或解除中国员工聘用关系之日失效。
2、本住院补贴保障费由中国员工所服务的参保单位按月向外服公司支付,参保单位逾期超过60日未支付的,本保障责任终止。
3、本住院补贴保障计划所涉及的医院,应限《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中的住院就诊指定医院。
第四条 保障责任
在保障有效期内,每一保障年度,适用对象一次或多次因疾病住院治疗累计在180天内,每天依参保选项分别给付人民币100元或150元住院补贴保障金。保障年度指中国员工上岗之日起一年之内。
第五条 责任免除
1、 不属于医保范围和本办法规定的医院或病房就医;
* 例:各类康复医院、联合诊所、中外合资医院、民办医院、家庭病房、私人诊所、外宾病房、贵宾病房、特需、特色等特殊病房的住院医疗费用。
* 凡入住不符合医保规定的医院或病房(或未用社保卡、医保卡结算的)者不享受住院补贴。入住观察室者不享受住院补贴。
2、 各种健美、整容、矫治、减肥、增胖、增高等的住院;
3、 各种保健性按摩、推拿、音乐疗法、足部反射推拿等的住院;
4、 非病理性的住院治疗;
5、 参加医保的适用对象未持社(医)保卡住院结算的;
6、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理赔的情形或者免责期内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保障金给付的申请
1、 申请住院补贴保障金应在出院第二日起的60天内向所属的外服业务部或者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提出。
2、 申请住院补贴保障金时应填写《住院补贴保障理赔申报单》,并提供出院小结和收据复印件。
3、 理赔起算日:以外服公司收到适用对象所服务的参保单位支付的参加保障费用之日起。
4、 理赔失效日:参加保障的参保单位与外服公司签定的《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参保单位终止或解除中国员工聘用关系之日。
第七条 免责期
新签约商社设30天免责期。
第八条 效力、解释和修改
本办法自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实行,二零零四年四月一日以前发生的住院,仍按照原办法理赔。
本办法由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国际人才分公司医疗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府发布新的办法与规定时,外服公司有权对有关内容及时修改,制订出新的实施办法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