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管理部门
市人事局和区(县)人事局
二、受理部门及地点
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大木桥路123号)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山西路620号、浦东商城路660号)
三、受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四、受理条件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国内人员,在《居住证》有效期满15日前。
五、换证主体
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人员,需申请换证的,由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向原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申请材料
申请换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
2、有效期内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有效期内的本市住所证明(验原件,在本市拥有个人产权房的人员可不再提供)。
国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如有关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提供。
七、换证程序
1、换证人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市人事局进行审核认定,核定《居住证》有效期限,并由受理部门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换证人。
3、通过审核认定的换证人到指定地点缴纳《居住证》工本费,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4、换证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八、工本费
人民币50元。
九、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为市人事局审核认定期限)。
十、受理时间
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为周一至周五9:00—11:20,13:30—17:00;周六9:30—16:30
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周一至周五9:00—17:00,周六、周日9:30—15:00。
(国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咨询电话及网址
1、 64174577(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
2、 62338048(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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