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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须知
 

  一、 管理部门
   徐汇区人事局
   二、受理部门及地点
   徐汇区人才服务中心交流部
   建国西路626号
   三、受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 (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
   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
   四、受理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才。
   五、申领主体
   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境内人员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委托聘用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
   2、本人的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学历学位证明须经验证,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个人收入证明为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除居民户口簿外,其余验原件);
   4、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合同,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单位出具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提供亲友户口簿及其书面证明,验原件);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复印件;申领人父母为本市户籍的,出具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相应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已经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已经在沪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的验资报告和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七、申领程序
   1、申领人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市人事局进行审核认定,核定《居住证》有效期限,并由受理部门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3、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 缴纳《居住证》工本费,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4、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八、工本费
   人民币25元。
   九、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为市人事局审核认定期限)。
   十、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00,13:30-17:00
  
   十一、咨询电话
   64746886*102、104,64733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