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 家 法 规
·
 劳 动 法 综 合
·
 工 资 福 利
·
 女职工与未成年保护
·
 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
 劳 动 保 险
·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
 职 业 技 能
·
 工 时 与 休 假
·
 就 业 与 再 就 业
·
 人 事 法 规
·
 外 来 人 员 用 工
 
外省市人才引进政策(上海市)
 

一、政策依据

1、《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沪人【1999】51号)

2、关于印发《上海市2003年度人才开发专业目录》的通知(沪人【2003】48号)

二、受理条件

1、 申报单位须为注册于浦东新区的内联、内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民办机构,注册资金100万以上;

2、 申报需经企业的最高层或决策者同意;

3、 被引进者必须是申报单位的急需人才且在本企业就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

(2)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本市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5)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三、申报材料

1、 企业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最新验资报告;

2、 引进人才登记表;

3、 引进人才条件认定证明、学历学位、职称、身份证证明;

4、 引进人才原户籍证明、在沪落户地证明;

5、 引进人才近期体检报告;

6、 引进人才婚姻证明;

7、 用人单位与被引进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三年以上);

8、 引进人才测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