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的发展,切实履行我国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满足广大留学人员及其他外国或境外学位获得者在国内升学、就业的需要,维护学历、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同时为国内招生和用人单位鉴别外国和境外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证书提供咨询意见,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国外和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认证服务。
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主要内容:
鉴别国外或境外颁发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机构的合法性;甄别外国或境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证书的真实性,对外国或境外学位的层次和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见;为经认证的外国或境外学位或高等教育文凭出具认证证书。
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
1.在国外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2.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位证书;
3.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士学位以下(不含学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高等教育文凭。
目前认证服务受理国家和地区:
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目前不在认证受理之列的证书:
1. 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2. 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
3. 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所颁发的国外或境外学位证书;
4. 未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士学位以下(不含学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毕业文凭;
5. 函授取得的国外或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6. 非学术性国外或境外荣誉称号或学位证书。
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申请办法:
1. 留学人员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 本人护照(须全本复印;若护照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 所获国外学校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 学习成绩单;
* 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 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2. 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 本人身份证;
* 本人护照(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实习经历者提供;须全本复印;若护照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 所获合作办学国外(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 学习成绩单;
* 由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合作办学学籍证明;
* 工作经历证明(入学前为大专学历,取得国外(境外)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
*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 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注:合作办学中方主办方须按要求到我中心备案后,方可受理该项目学员的认证申请。如要了解合作办学备案细则,请中方项目负责人发电子邮件至:chancy@cscse.edu.cn联系。
3.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 本人身份证;
* 本人特区通行证;
* 学业证书;
* 学习成绩单;
* 中央人民政府驻特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就读证明;
* 所就读特区学校学生身份证件;
*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明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4. 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需递交以下材料:
* 本人身份证件;
* 所获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 学习成绩单;
* 获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5. 在京申请者,可持以上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申请,填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或《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位认证申请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申请人一般可在递交材料齐全 (包括翻译件) 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领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合作办学国外(境外)学位认证书》、《合作办学国外(境外)高等教育文凭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认证结果。
6. 外埠申请者,可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复印件须经指定的验证点或用人单位(县、团级以上)或当地人事部门审核,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 申请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如学位或文凭证书、留学期间成绩单、论文摘要(目录)等须经正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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